我市实行市委常委联系县(市)区环保工作制度
近日,市委印发〔2016〕37号文《关于市委常委联系县(市)区环保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市委常委联系县(市)区环保工作制度。
《通知》要求,各位市委常委要指导督促所联系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协调指导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督促联系县(市)区党政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促进环保工作特别是确保“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环保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的环保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列出清单,为市委常委督促联系县(市)区环保工作当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