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印发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15〕2号)和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招医学院毕业生的批复》(济编〔2016〕50号)精神,结合济源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制定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简章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名额
本次特招计划37名:市人民医院6名,市中医院2名,市妇幼保健院1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名,市五龙口镇卫生院6名,市承留镇卫生院5名,市下冶镇卫生院5名,市邵原镇卫生院4名,市王屋镇卫生院2名,市大峪镇卫生院2名,市轵城镇卫生院1名,市梨林镇卫生院1名,市思礼镇卫生院1名。(详见岗位设置一览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特招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年龄及相关资格条件;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本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特招资格条件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本次特招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应聘人员可在2016年9月26日8:00至2016年9月28日18:00期间登录济源人事考试网(http://rsks.jiyuan.gov.cn)进行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大小为130×160像素,5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时,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招聘简章、报考须知以及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391-6633820(济源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
(二)网上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12:00。应聘人员在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电子照片后及时登录原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应聘或改报其他岗位,可以打印《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报名表》。
报考申请尚未进行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资格初审截止时间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应聘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
(三)网上缴费。通过应聘资格初审并参加笔试的人员,于资格初审通过之后至2016年9月29日18:0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考务费30元。缴费须使用开通网上交易功能的银联卡或微信支付。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应聘4008、4012、4013、4016、4017、4021、4023、4027专科及以上岗位的,缴费人数与拟聘用岗位数的比例应达到3:1,凡达不到以上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拟聘用岗位数。核减后仍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本岗位不再招聘,已缴费人员请于2016年9月30日9:00至12:00登录原报名网站改报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岗位,不符合条件或不愿意改报的,退还考务费;应聘其他岗位的不受比例限制,不缴纳考务费。
(四)本次特招的资格审查贯穿考试聘用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查实应聘人员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随时取消其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进行。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和研究生岗位的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一)笔试
笔试定于2016年10月22日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卫生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已确认缴费的应聘人员于2016年10月19日8:00至10月22日9:00期间登录济源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A4纸)。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应聘4008、4012、4013、4016、4017、4021、4023、4027专科及以上岗位的,按拟聘用岗位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名次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因面试资格未通过或应聘人员缺考等原因造成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拟聘用岗位数达不到3:1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时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应聘其他岗位的,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聘岗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面试满分为100分。对形不成竞争的专科及以上岗位、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和研究生岗位的,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和考察。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进行资格确认,面试资格确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资格确认时,应聘者需提交《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报名表》(A4纸张,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打印)、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在职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应聘的证明等材料。重点核对应聘者的报考信息及报考资格条件。逾期不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通过面试资格确认的发放面试通知单。
(三)考试总成绩
1.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和研究生岗位的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2.应聘其他岗位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 绩×40%。
五、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遇名次并列,应聘专科及以上岗位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仍相同的,采取增加一次面试的方法择优确定;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和研究生岗位的采取增加一次面试的方法择优确定。
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因体检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特招名额递减或取消。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侧重于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特招名额递减或取消。
七、聘用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特招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特招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退回补偿经费,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及时安排上岗。市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特招人员,纳入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在镇卫生院设立特设岗位,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特招生服务期满两年后,办理入编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主要待遇
(一)由省级财政对特招研究生、本科生按大学期间费用给予补偿性补助,标准为:研究生每人每年9500元,补助3年;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5年。补偿性经费在服务期内分年度拨付,每年年初拨付上年度特招生的补偿经费。
(二)对于服务期间未入编人员,纳入单位正式人员岗位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三)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医学本科毕业生职称晋升时,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享受一次提前一年晋升职称的优惠政策;晋升高级职称时,外语和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四)其他待遇详见《关于印发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15〕2号)附件。
九、其他
(一)成立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特招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济源人事考试网(http://rsks.jiyuan.gov.cn/)是此次特招指定的工作网站,有关信息均通过此网站发布,请注意查询。
(三)此次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进行。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考风考纪,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应聘人员,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实行回避制度。从事考试聘用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应聘人员凡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也要按规定实行回避。
(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91-6633881(济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简章由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济源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岗位设置一览表
济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