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失业登记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进行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业失业人员;
7.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政府安置计划或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劳模;
9.失业军烈属:军属指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
10.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的父亲或母亲。